这些可恶的法学专家散布着一些荒谬的理论,毒害着立法、司法人员。
进入 秦前红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 。最后,司法机关必须能够履行人民救济管道的功能。

其次,法官必须严格扮演独立和非政治行为者的角色。同样,自己如果不尽其分,也会影响人家,受着人家的干涉。从规范状态来分析,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在中国,司法权与司法机关的定位一直处于摇摆状态中。执政党的党章和宪法规定执政党和国家机构的设立与运行要全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其内在逻辑在于要保证人民的整体意志或作为人民意志代表的党的意志不被撕裂。
中国社会转型和利益的纠结与分化是相伴生的,由此而产生了社会的分工与合作的需要,也发生了所谓权利与义务问题。比如说过去一段时间内,对于司法人员的挑选其政治素质重于专业知识。作为弱势一方的被征收人更要注重对话,且要抓住机遇,否则就可能加大维权成本。
主体不合法,是其行为违法的重要原因。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应当考虑三个方面: 一是批准(决定)征收的机关是否适格,即是否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被征收人要正确了解舆论监督的性质,才能发挥媒体在征收维权中的作用。对于房屋的建造和拆迁,其面积计算本来是一致的。
被征收人有权严格地对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以维护合法权益。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拆迁实践中对房屋用途的争论,集中表现在住改非的争议突出和登记不实的问题。还有的当事人给媒体提供线索和反映情况不客观,导致媒体采访和报道有失实的风险,甚至授人以柄。在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的确猖獗,但还没有形成主流。为此,作为被征收人要善于抗争,坚决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收问题的确事关政治,但被征收人对此要十分注意,防止房屋征收维权被政治化。而杭州则曾有在《杭州日报》的广告栏登拆迁公告的绝招。维权的目的是解决矛盾而非激化矛盾。我将此归纳为房屋征收维权21招。
十七、重视媒体监督的作用 被征收人应积极将遭遇和困惑向媒体倾诉,希望有更多媒体客观地报道房屋征收矛盾的方方面面。对此,虽然征收条例对无证房设立了一个调查、认证、处理程序,但征收条例仍然延续了旧拆迁条例的规定——违法建设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为征收时代继续以拆违代替征收留下了祸根。

然而,钉子户的结局往往相差很大,其原因就在于是否合法、理性。这一政策突破了按市场估价补偿的做法,为缓解拆迁矛盾发挥了重要作用。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等于是取消了先予执行,是个亮点。对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征收拆迁补偿,底线是应保证企业恢复生产的需要。对此,要善用各种法律手段来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二十一、钉子户要合法、理性 面对违法征收或是不合理补偿,被征收人有拒绝搬迁的权利,这就成了人们所说的钉子户。所以,被征收人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先行一步、事半功倍的行动。
有的当事人不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使记者的采访很艰难,往往没有切中要害而功亏一篑。所以,建筑面积如何界定?这里的猫腻是补偿不公的重要原因。
二是以被征收房屋同一区位的新商品房售价作为货币补偿的基准价,双方就此能协商则无须评估。只要不是依法应无偿拆除的建筑,在征收时都应按其合法的实际用途予以补偿。
五、正确界定建筑面积 征收的对象是房屋,房屋的量化指标是面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二是被征收的房产都是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即使如此,我们还是要坚持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法律救济权,坚持征收人有义务依法公告征收范围等事项,坚持审查政府是否依法及时将房屋征收相关的内容公告。二十、信息公开争取知情权 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虽然实施至今存在着一些不足,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然是广大被征收人有效保护合法财产权益的救命稻草之一,是广大被征收人实现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在产权调换中,被拆迁方一定要充分了解调换房屋的性质,尤其是土地使用权性质,防止利益受到损害。
被征收人在采取维权措施时,依法运用信访权,必要且可行。然而,一些受到媒体关注的案件其结局并不理想。
一是及时完善自己的房屋和土地的登记。二是批准(决定)征收所需的要件是否齐备,即是否为了公共利益,是否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是否确需。
十八、抵制非法的先予执行 在新的征收条例出台前后争论较大的问题是,复议和诉讼中,房子是拆还是不拆?常见的情况是:政府的决定被判违法,但房屋已经拆了,即使全额赔偿,也给社会财富尤其是当事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 南方周末 进入专题: 拆迁 房屋征收维权 。
但是在过去的拆迁中,建筑面积的争论是常见的纠纷。作为被征收人,在规划和计划编制、修改的各个环节,充分使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无疑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于是去起诉拆迁许可违法,法院则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无情地驳回起诉,直接剥夺民众的诉权。异曲同工的是,过了三个月裁决就下来了,被拆迁人才知自己的房屋是拆迁范围。
二、在土地使用权上预先设防 房屋征收在绝大多数时候是瞄准房屋底下的土地而来。除了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外,当事人对媒体作用的误读也是重要原因。
被征收人要在对征收决定有疑问的第一时间,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减少鱼目混珠的可能。对此,房东们要重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制度。
审查是否公共利益的时机是越快越好,其方法是从有关该征收项目的立项前的可行性研究开始,至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后,都可以运用参加论证会、听证会发表意见、信访反映、举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对拆迁方而言,这是一种危机,与对方对话而不是对抗来处理纠纷,就是一个危机公关的过程。